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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条(责任主体)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终身责任制)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设程序)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科技创新)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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